关于第32311568号“芝福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04 21:15:49  浏览:986   

关于第32311568号“芝福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0633号

   

  申请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全程信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7日对第32311568号“芝福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881515号“艺福堂YIFUTANG”商标、第17405495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7839659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三为“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2、申请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证据;
  3、相关在先裁定书;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详情及出售信息;
  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芝福堂”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艺福堂”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三。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本案在类似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芝福堂”与申请人商号“艺福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在先商号权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10012836号、第10012870号商标、第21645773号商标、第17017428号商标、第17017395号等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就该商标并未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该商标权利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硙
刘盈盈

2021年07月15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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