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24263号“艺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04 21:02:37 浏览:864
来源:未知
关于第20124263号“艺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3547号
申请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安徽智谷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对第20124263号“艺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0012836号“艺福堂”商标、第10012870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17839659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21645773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17017395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6439705号“艺福堂YI FU 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三“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为“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八百余件商标,其中在第三方软件上查询可知,其已转让售卖171件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且部分商标构成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情况;
3、申请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据;
4、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5、申请人在淘宝销售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参展证据;
7、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8、申请人维权证据;
9、2017-2019年申请人审计报告;
10、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叶学会出具的推荐函及证明;
11、申请人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情况;
12、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转让情况、关于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创始人子女姓名存在特定关系,系合法受让取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双方地缘差距明显,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7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茶;甜食;蜂蜜;面包;谷类制品;茶饮料;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商品上,2018年04月0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07月20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六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甜食、糖、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系有效注册商标。
三、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六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猫和老鼠”、“汉克蜻蜓”、“宝玛名家”、“十字狼爪”、“富来登”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或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认定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鉴于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蜂蜜、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艺福江南”及其对应拼音经上下排列而成,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艺福江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艺福堂”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新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其何种在先权利,亦未主张何种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权利受到损害,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作为无效宣告的依据不予支持。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相近之事难谓巧合。加之,由审理查明事实三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六百余件商标,包括“猫和老鼠”、“汉克蜻蜓”、“宝玛名家”、“十字狼爪”、“富来登”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或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欲使用证据,由此足以推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天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作品名称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另,申请人仅在首页引证第17017428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但未说明具体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谢娜
李颖
2021年07月08日
来源:未知